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平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强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志,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5.00元,减半收取8,137.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8,137.50元。
审判员 由春荣
书记员: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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