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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玉青,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渌,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淑英。委托代理人樊晋华,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玉林。
本院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330元,由原告担负7665元,退给原告7665元。
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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