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谢某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62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62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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