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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310209629。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燕,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011860968。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张某提起反诉,后因为张某未按期缴纳反诉费,本院对被告的反诉按撤诉处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文玺,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以张某为出售方(甲方),以于某某为购买方(乙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经鲲洋中介介绍,甲方将本人坐落在玉峰里小区15栋2单元5号,面积71.01平方米,下房一间的全部产权卖给乙方为永久产权。二、房屋总价款40万元,室内设施现有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机顶盒、热水器全部归乙方所有,不再另行计价。三、乙方于合同签订的同时,付给甲方购房定金2万元。甲方于年月日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乙方将购房款余额人民币38万元付给甲方,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此房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交接时,该房屋现有设施以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结清。四、房屋产权过户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提供过户时所需的一切证件,并保证合法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过户时甲乙双方到房产局办理手续。五、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必须给付中介方中介费4000元。经双方签字后如有单方违约,中介费不退。甲方违约,双倍退还乙方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六、补偿条款:甲方按照老本唯一住房给乙方过户;此房土地出让金归甲方承担;甲方按乙方指定人过户、贷款;过户时间由乙方决定;交房时乙方交购房首付款8万元整,甲方将此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需办理贷款,双方约定多退少补。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共同按照合同执行,如发生纠纷,中介方负责调解,协调不成,可到有关部门仲裁,中介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落款处有甲乙双方签字,有中介经办人黄亚秋签字。
除上述合同和定金收条外,原告提供了中介费收据、于淑娟的证言、张某的房本挂失公告、2016年7月21日黄亚秋与张某妻子的短信记录。于淑娟证明她与黄亚秋共同参与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证明于某某是给其亲属购房,故合同的履行时间由买方确定。最后双方确定在7月底前履行,在2016年7月21日买方要求办理贷款手续时,卖方说不在本市,随后就无法联系。经查张某已经在7月19日将房本挂失。买方怀疑是诈骗,同中介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买卖双方在派出所没有达成合意。黄亚秋与张某妻子的短信记录显示原定是20号履行协议,买方等了一天,21号卖方在外地,无法回来。
关于补办房本,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将房本交付给中介保管,被告称因为中介通知房本丢失,才补办的房本。中介方否认通知卖方补办房本,并在发生纠纷后将房本交给了买方保管。现原始房本在原告处,被告取得补办的房本。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当庭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合同的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而是约定合同的履行时间由买方决定,该约定对于卖方明显不公平。卖方也恰是对此条款的不认可,提起了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关于履行合同的时间双方没有形成合意,本院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缺失,因此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不能视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原告为房屋的购买人,房产应当过户到原告的名下,而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到买方指定人的名下,并且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指定的人是谁。该约定规避了法律和税收制度、扰乱了房地产市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本院认为该约定无效。卖方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关于于淑娟的证言,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经办人是黄亚秋,不是于淑娟。另经庭审询问,证实于淑娟对于所证明的内容不是亲力亲为,本院对于淑娟的证言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的中介费损失,因为合同的不能履行与中介机构拟定合同的瑕疵有一定的关系,双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6年7月4日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于某某购房定金20000元。赔偿原告于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于某某和被告张某平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长利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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