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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朱佑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朱佑喜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朱佑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朱佑喜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2017年4月28日,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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