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朱佑喜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朱佑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朱佑喜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2017年4月28日,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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