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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葛惠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爱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枫

书记员: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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