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与李秀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李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某与李秀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庭

书记员:史晓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