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李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某与李秀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庭
书记员:史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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