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斌,系富裕县龙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代理人赵杰,系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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