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李雁、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于某与被告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争
书记员:徐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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