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与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李雁、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于某与被告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争

书记员:徐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