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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朱智宏(河北石家庄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
褚彦平
王某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王瑞杰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智宏,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褚彦平。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彦廷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智宏、褚彦平,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王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扣押。无权占有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王某某对扣押争执车辆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辩称,争执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赵新川,并且已将争执车辆抵顶给他人,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被告所辩不予采信。诉争车辆冀A×××××汽车登记车主为原告于某某,被告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车辆信息登记表予以证实。车辆所有权人应该以车辆登记为准,故应认定争执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应将所扣车辆返还原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与赵新川之间的债务纠纷,被告已另行起诉,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于某某长城牌冀A×××××汽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扣押。无权占有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王某某对扣押争执车辆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辩称,争执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赵新川,并且已将争执车辆抵顶给他人,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被告所辩不予采信。诉争车辆冀A×××××汽车登记车主为原告于某某,被告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车辆信息登记表予以证实。车辆所有权人应该以车辆登记为准,故应认定争执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应将所扣车辆返还原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与赵新川之间的债务纠纷,被告已另行起诉,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于某某长城牌冀A×××××汽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彦廷

书记员:尚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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