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秀园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刘素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华,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淑英
书记员:郭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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