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潜泳
程刚
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潜泳(反诉被告),张家口市体育局工人。
被告程刚(反诉原告),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潜泳(反诉被告)与被告程刚(反诉原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已私下和解,因此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潜泳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程刚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于潜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依法减半收取917元,由反诉原告程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潜泳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程刚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于潜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依法减半收取917元,由反诉原告程刚负担。
审判长:高冠宇
书记员:武彩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