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
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雪飞
书记员:张广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