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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淑婷、周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于淑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申请人: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
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淑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周某某、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淑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周某某、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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