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淑君,女,1939年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于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于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于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陈宝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盛街道东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明军,该村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君、于淑珍、于淑清、于淑荣、陈宝林诉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盛街道东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君、于淑珍、于淑清、于淑荣、陈宝林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淑君、于淑珍、于淑清、于淑荣、陈宝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淑君、于淑珍、于淑清、于淑荣、陈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淑君、于淑珍、于淑清、于淑荣、陈宝林承担。
审判员 冯 凯
书记员: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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