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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郧西县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西县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洪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十堰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华,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郧西县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肖国清 审判员  党 平 审判员  王元媛

书记员: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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