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西县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洪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十堰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华,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郧西县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肖国清 审判员 党 平 审判员 王元媛
书记员:翁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