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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