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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杰,上海水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琼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琼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于某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若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月息1.2%,被告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号X室作为抵押担保。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2018年9月12日还款协议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地为本市黄浦区打浦路90弄,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地为本市打浦路90弄,无具体室号,属约定不明。故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号X室,故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伟

书记员:吴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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