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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诉兴隆县雾灵蓝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海,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6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县雾灵蓝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三义村村民委员会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7595801-0。
法定代表人:程金明,社长。电话150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苏东庆,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诉被告兴隆县雾灵蓝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中如人民陪审员王海涛人民陪审员李绍荣

书记员: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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