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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系于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西两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正全,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医院超声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杰,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某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鉴定程序繁琐,于某某需要打工维持生计”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吉凤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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