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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松柳,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继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岐,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绥棱县完美装潢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东城客运站道南工商局家属楼北门**号。经营者:鲁艳岩,女,1976年8月2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东北街4委**组**号。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某某于2018年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候继伟、原审被告绥棱县完美装潢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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