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
原审第三人:耿卫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耿卫东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耿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岩
书记员: 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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