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局直城镇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裴德镇农大新区。法定代表人:姜忠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局直城镇建设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4,96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482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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