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
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杨某
朱某
原告于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户籍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朱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于某诉被告杨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德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被告杨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朱某未到庭予以答辩,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朱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于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朱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被告杨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朱某未到庭予以答辩,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朱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于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朱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审判员:李翔宇
审判员:魏凤山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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