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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澍与黑龙江省旭升拍卖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澍(居民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世纪华庭B栋B单元2102室。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黑龙江华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旭升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孙耀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方正县财政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该局局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惠玲,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澍与被告黑龙江省旭升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方正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某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于某澍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请求判令拍卖公司双倍返还于某澍交付的定金10万元;3.请求判令拍卖公司立即返还于某澍定金以外的成交价款693,000.00元;4.请求判令拍买公司立即返还于某澍交纳的拍卖佣金37,150.00元和土地使用费72,216.00元;以上合计金额902,366.00元;5.请求判令拍卖公司对于第三项和第四项应返还的钱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6.请求判令财政局对拍卖公司应给付的以上钱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上午9时,拍卖公司在方正县港湾大酒店举行现场拍卖会。于某澍以竞买人身份交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以743,000.00元的价格拍得了财政局委托,由拍卖公司组织拍卖的位于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的方正县松南中心小学,拍卖物包含校舍793.09平方米、围墙380.85平方米,占地面积6018平方米。当日,于某澍向拍卖公司交付佣金37,150.00元。2015年12月1日,于某澍按照约定将剩余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共693,000.00元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内。2015年12月3日,拍卖公司给于某澍出具拍卖本金和拍卖佣金的收据。2015年12月23日,于某澍将土地使用费汇入指定账户。后于某澍多次找到拍卖公司要求其立即交付拍卖物,但第一被告以拍卖已经完成为由,拒不履行拍卖物的交付义务,而让于某澍找拍卖的委托人财政局。于某澍找财政局时,该局工作人员称拍卖物产权存在争议,无法完成交付。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拍卖标的物方正县松南中心小学为国有闲置资产,财政局受方正县人民政府委托对方正县松南中心小学进行拍卖,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方正县人民政府承担。且拍卖标的物位于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其土地为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集体所有,应追加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而原告于某澍经本院释明后,未变更及追加本案诉讼主体,故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4.00元,退还原告于某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艺玲 人民陪审员  高 云 人民陪审员  杨文秋

书记员:石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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