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郊区平安乡富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富胜村。负责人:董志国,该村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传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村村民代表,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山,佳木斯“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于某库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郊区平安乡富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某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2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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