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则兵,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新竹村大屋苏组46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杨秀国,总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某某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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