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井下作业二大队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钻探工程公司项目二部30117钻井队工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彦平,系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2月8日于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黑0605财保9号冻结韩某某、徐某于昆仑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8万元以及查封案外人李大明、王蕾提供的担保物,即两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园4-3-5-2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的民事裁定。2017年11月6日于某某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黑0605民初41号续行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内款项8万元的民事裁定。2018年5月15日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于某某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按撤回处理,故本院对两被告作出的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韩某某、徐某于昆仑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8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李大明、王蕾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即两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园4-3-5-2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保全措施申请费8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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