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机关保卫部保卫大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审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托幼管理中心八百垧幼儿园幼师,住大庆市红岗区。监护人孙某(张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创业集团井田实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张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创业集团井田实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怀海燕,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于某某与原审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红垧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荆亚坤
审判员 李智勇
审判员 杨连松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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