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中天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顺平县医院家属楼2单元401室。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波、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临沂市最早的工业企业(原山东临沂农业药械厂)改制的股份制企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家大型企业,是中国500家最大机械工业之一,为我国小型汽油机、植保机械和园林机械的行业排头兵企业。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机械工业文明单位、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企业、机械工业管理现代化企业等光荣称号。公司现为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机械与清洗机分会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小型汽油机分会常任理事单位、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理事单位。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20多个办事处,拥有200多个经销商,产品远销海外50多个国家。公司注册的“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注册号1657845)已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HUASHENGTAISHAN及图”牌产品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山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HUASHENGTAISHAN及图”已逐渐成为大众非常熟悉的农业机械行业知名品牌,“HUASHENGTAISHAN及图”系列产品也凭借其优异的产品质量、庞大的市场规模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原告的“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已构成中国的驰名商标,已成为农业机械行业最具影响力的品牌。2007年1月,原告接到被告的合作函,称其已注册取得“huashengtaishan.com”、“华盛泰山.net”网络域名,并询问原告是否有意收购该域名或采取其他方式合作。经原告查询,证实被告确实已在2007年1月9日注册“huashengtaishan.com”、“华盛泰山.net”网络域名。原告认为,被告与该域名主要部分“huashengtaishan.”无任何关联,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意图转让该域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贵院在确认原告“HUASHENGTAISHAN及图”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huashengtaishan.com”、“华盛泰山.net”网络域名,并由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1657845号商标注册证;
证据2: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据3:商标受理通知书;
证据1-3证明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
证据4:山东名牌,证明涉案商标已是山东省名牌;
证据5: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涉案商标已是山东省著名商标;
证据6:合作通知函;
证据7:域名购买协议书;
证据8:域名注册信息;
证据6-8证明被告通过注册域名方式恶意模仿抄袭原告商标。
第二组证据: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
证据2:企业简介;
证据3:企业组织结构图;
证据1-3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证据4: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产品的技术含量;
证据5: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证据6:国家、地方权威机构产品检验报告;
证据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证据5-7证明企业产品质量已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可。
证据8:“1657845”号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证据9:原告参与制定部分行业标准的证明,证明原告在同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证据10:原告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证明文件,证明涉案商标已经是山东省著名商标;
证据11:原告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全文,证明企业已形成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证据12:2004年以前国内销售证明材料;
证据13:原告2004-2006年国内销售量证明(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小汽油机分会及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出具);
证据14:2004年-2006年国内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证据15:原告2004年-2006年纳税情况证明;
证据16:原告2004年-2006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证据17:行业协会出具的2004-2006的原告产品行业排名证明(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出具);
证据18:行业协会出具的2004-2006的原告综合实力行业排名证明(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小汽油机分会及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出具);
证据19:2004年-2006年出口销售证明及发票复印件;
证据20:2004-2006年原告部分广告费用发票;
证据12-20证明原告产品的销售量和综合实力已经稳居同行业之首,且该商标在全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21:在专业刊物上进行的宣传及相关媒体对原告企业的报道;
证据22:企业所获相关荣誉复印件;
证据23:地方领导视察、参观原告企业照片;
证据24:原告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照片;
证据21-24证明涉案商标具有广泛的公众知晓度,受到各界认可,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2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证明涉案商标受保护的程度。
证据26:原告商标注册情况,证明原告对于涉案商标的保护。
被告于某某辩称,一、本人注册“huashengtaishan.com”和“华盛泰山.net”这两个域名是自己随意想象出来的,没有故意仿冒原告商标之意。我是先从周围朋友那里听说,而后又通过网络查询得知通过注册网络域名这种形式可以获得一些商机,于是我便决定尝试一下,随后便突发其想,随意注册了“huashengtaishan.com”、“华盛泰山.net”这两个域名,其名称与原告注册的商标名称相似纯属巧合,对于我本人来讲,没有任何动机;二、本人是通过合法途径来注册huashengtaishan.com、华盛泰山.net这两个网络域名的,其过程并无任何违法不当之处。我是在2007年1月9日,通过“北京世纪展科技有限公司”将这两个网络域名注册成功的,与对方签订了合法而有效的购买协议,其整个过程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任何违法不当之处;三、本人通过传真、寄特快专递的形式给原告发合作函,目的只是与对方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并无原告所称的恶意。我给原告发合作函,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与原告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一些正常的业务往来,并无原告所称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相反,我的这一举动恰恰表明了我愿意与原告进行正常的商业往来,是我表达诚意的真实体现。况且,我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并无任何不合理之处。总之,本人申请注册“huashengtaishan.com”和“华盛泰山.net”这两个域名,而且又给原告发合作函,这些举动仅仅是我表达诚意,想与其建立正常合作关系,进行正常商业往来的体现,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对我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并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被告与“北京世纪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9日签订的域名购买协议书,证明其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注册域名的;
证据2:被告邮箱收到的主题为“域名管理”的邮件(“北京世纪展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9日和1月10日发给于某某关于域名名称、密码等内容的邮件),证明其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注册域名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均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于某某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5(包含在第二套证据中);对证据6-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事实不予认可。被告于某某对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事实予以认可;对证据12-2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对证据25-2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事实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套证据中的证据26。
原告对被告提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份证据恰能证明被告恶意注册的行为。
经对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山东临沂农业药械厂改制的股份制企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家大型企业,是中国500家最大机械工业企业之一,为我国小型汽油机、植保机械和园林机械行业排头兵企业,公司现主要生产经营20马力以下二冲程和四冲程小型通用型汽油机、园林机械、植保机械、排灌机械等四大系列100余种产品,产品大都是公司自主设计开发,部分产品和技术已取得90余项国家专利,如油锯(小型短把)外观设计专利、一种割草机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喷雾机机架实用新型专利、喷雾喷粉机外观设计专利、注药器械外观设计专利、汽油机外观设计专利、一种喷雾喷粉机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汽油机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风机蜗壳实用新型专利、喷雾喷粉机用压紧机构实用新型专利、背负机用折叠式机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汽油机上的自动操纵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割灌机用割刀实用新型等专利。
2001年,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注册证号为165784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有效期限自200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
通用型汽油机、园林机械、植保机械是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大主导产品,产销量目前居全国第一名。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出具证明: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HUASHENGTAISHAN”牌喷雾机、汽油机、园林机械(割草机、切草机、除草机)产销量、出口量等主要经济指标2003至2005年均全省同行业前一名。中国农业机械协会证明: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2006年植保机械国内销售量居同行业第一名。植保产品产销量、出口量目前居全国第一位。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小汽油分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证明: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内燃机(小型汽油机)农业机械(植保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其“HUASHENGTAISHAN”品牌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受到相关消费者的一致赞誉,特推荐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小汽油分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统计资料显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行业内内资企业的综合实力排名中,自2004年至2006年连续三年排名第一位,是我国小型汽油机、植保机械行业中最知名的品牌之一。临沂市地税局征收分局证明: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纳税800万元、2005年纳税2183万元、2006年纳税1050元。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明;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18-2004《园林机械便携式风力清扫机》、LY/T1619-2004《园林机械便携式动力绿篱修剪机》的负责起草单位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林业行业标准《园林机械便携式风力收集粉碎机》目前正待颁布,负责起草单位也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HUASHENGTAISHAN及图”系列产品在国内多项评比中多次获得荣誉,先后被评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产品名牌产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02年度全国示范推广产品”,“全国机械工业用户满意产品”、“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展交会金奖”,并于2004年10月获“山东名牌”,2006年11月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便开始使用,为提升该品牌产品的形象,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注册该商标起便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04年至2006年该公司用于该商标广告宣传等费用合计超过600万元。
“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的知名度高,因而被他人侵权假冒的现象也多次发生,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多次进行打假维权,取得一系列的注册商标保护记录。2005年6月6日,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王玉真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假冒7台侵权产品。2005年6月10日,南通市如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曹建泉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没收侵权的背负式喷雾喷粉机3台,罚款1340元。2005年7月6日,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天长市天科种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假冒的12台“HUASHENGTAISHAN”牌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并罚款5000元。2005年7月6日,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天长市天丰种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假冒的1台“HUASHENGTAISHAN”牌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并罚款1000元。
2007年1月9日,被告于某某向北京世纪展科技有限公司购买“huashengtaishan.com”和“华盛泰山.net”域名,2007年1月9日和1月10日,北京世纪展科技有限公司发给被告于某某关于域名名称、密码等内容的邮件,提供给被告于某某“huashengtaishan.com”和“华盛泰山.net”域名。被告于某某取得上述域名后即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收购以上域名或采取其他方式合作。原告收到于某某的上述来函后,认为,被告与域名主要部分“华盛泰山”、“huashengtaishan”无任何关联,没有注册、使用上述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意图转让域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于200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认定原告“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huashengtaishan.com”和“华盛泰山.net”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于某某当庭承认其没有使用也未准备使用上述域名,且要求原告以每个域名4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域名或给付其企业利润的3%。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本案原告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有必要对注册证号为1657845的“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是否驰名加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国家大型企业和中国500家最大机械工业企业之一,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销售区域广,其所拥有的注册证号为1657845的“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经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和在产品上的持续使用,其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注册证号为1657845的“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注册证号为1657845的“HUASHENGTAISHAN及图”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在本案中,原告商标由“HUASHENGTAISHAN”文字及图形组成,因原告在生产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突出“HUASHENGTAISHAN”文字,故“HUASHENGTAISHAN”文字构成其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告注册的“huashengtaishan.com”和“华盛泰山.net”两个域名,分别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音译,被告在注册域名后未实际使用和准备使用,而是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收购以上域名或采取其他方式合作,显然具有向原告谋取利益的意思,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其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注销“huashengtaishan.com”、“华盛泰山.net”网络域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被告对该请求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和损失的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注销“huashengtaishan.com”、“华盛泰山.net”网络域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050元,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
审判长 苑汝成
审判员 宁宝生
代理审判员 郭菡
书记员: 韩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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