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驾浩,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荣,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上海鸿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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