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水,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委托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彬,男,年龄不详,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
原告于水诉被告王福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水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水与被告王福彬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申请撤诉是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水撤诉。案件受理费9862元,减半收取计4931元,由原告于水负担。
审判员 梁洪泰
书记员:孔繁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