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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毅力与万某某、佟淑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毅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系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佟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顺吉殡葬用品商店业主,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赵彦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湖滨小学教师,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李桂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赵亚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绿禾缘林下养猪基地业主,住鹤岗市工农区。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艾立鹏,系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毅力诉被告万某某、佟淑云、赵彦辉、李桂香、赵亚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鹤运、被告万某某、佟淑云、赵彦辉、赵亚杰及其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艾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毅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预支商品的价格及服务费3099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五被告在鹤岗市成立“美好生活科技馆”,美好生活科技馆设立两个板块,人美丽和身健康,并称提供优质美容产品,提供优质美容服务措施,让人们美丽健康。五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9日、16日,4月20日在鹤岗市大学生创业基地、神州宾馆、帝豪大酒店、长友集团四个地方开招商会,以所谓的公司总部是四川省前十家挂牌上市企业之一,已发展500家连锁店,鹤岗连锁店发展前景好投资汇报率高,利润分成快,股东还免费赠送产品,免费提供美容服务,还享受产品1折、3折等诱饵,要求参会人员投资,原告是经人介绍参加所谓的招商大会,对五被告的鼓动宣传信以为真,原告就交了人美丽25800元、身健康6800元。事实上五被告用欺骗的手段变相向原告销售产品和美容服务,预先收取产品和服务费,所谓的分红是变相让原告再次消费一定数额的产品和服务或发展一个下线给付的回扣或介绍费,并不是所谓的分红,但五被告开办的美好生活科技馆于2017年8月20日试营业没有几个月停业,至今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原告无法享受美容服务。原告要求五被告返还已交纳30995元(扣除相应商品按一折计算并返还面罩)。五被告提出方案一、已收到的产品按五折预付款,其余款出具欠条三年后还清。方案二、产品三折抵,其余款转移其他美容院消费等方案,原告不同意,故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返还预付产品价格及服务费。
五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的“美好生活会馆”并不是五被告成立的,而是包括原告在内的总计93人合伙作为股东,每人都出资共同成立的。其中“人美丽店铺”股东39人,“身健康店铺”股东54人。本案的原告是“人美丽店铺”的股东,也是“身健康店铺”的股东。原告根本不是预付美容、健身费用,预购买产品费用的普通消费者。2、本案包括原告、被告在内,总计93人股东,所有股款均交到了总公司即四川省美好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五被告个人没有收原告的股款或是留原告的股份款。3、本案原告所述交纳的人美丽板块25800元、身健康6800元,实际上是原告经总公司四川省美好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同意后而缴纳的股份款项,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预支付的商品价款和服务费”。原告缴纳股份款后,即享受到了(已经享受到了)股东的权利,享受到了总公司的产品和“人美丽店铺”、“身健康店铺”的服务。4、“人美丽店铺”、“身健康店铺”因几原告的原因停业,但是包括原告、被告在内的股东是可以按照股份退还产品,还有可以继续享受到服务。所以,不是原告所述“无法享受美容服务”。5、包括本案原告、被告在内的所有股东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同,原、被告对“人美丽店铺”、“身健康店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原告作为参与合伙的股东应对市场经营行为有充分的预判,应该对合伙的风险有思想准备,原告对产生的亏损应当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而不能否认合伙股东身份,将亏损风险转嫁到五被告身上,五被告没有收原告款项,所以不存在返还的事宜。6、原告是自愿加入“鹤岗美好生活会馆”,没有人诱导原告,没有任何的欺诈、胁迫行为。五被告也与原告一样,也与原告存在相同的情况,因为五被告也投入了股款,而且比原告还投入了巨大的精力,为其他股东服务,义务地管理会馆。所有股东共同经营的会馆出现亏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是被告所能预料的,更不是被告希望出现的。综上,本案的原、被告属于合伙纠纷,对合伙事项应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五被告没有收到或留存原告的入股款项,被告不欠原告任何的费用,清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另外,现四川省美好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间尚没有对经营的会馆做最终的结算。四川美好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告、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合伙纠纷,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在几方尚没有对合伙的会馆做最终清算的情况下,原告不能向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做为公权利机关不能介入私权利的范畴。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五被告经人介绍,经过考察四川美好生活化妆品公司的项目,发起运营“鹤岗美好生活会馆”,会馆有两个项目“人美丽店铺”、“身健康店铺”。原告经介绍加入人美丽店铺,交纳25800元;加入身健康店铺,交纳6800元。四川省美好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美好生活黑龙江鹤岗践行馆提出做四川美好生活有限公司的黑龙江运营中心,公司批准同意鹤岗地区为黑龙将省运营中心。2017年7月20日出具证明人美丽店铺已确立股东39人,其中包括原告及五被告,证明中称美好生活黑龙江鹤岗践行馆隶属于四川美好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省级运营中心,公司总部占门店的51%;每位股东占门店股份的1%,上线股东49位,共占门店股份的49%,股东们对门店瑶与公司共同合作、共同经营、利益共存、风险共担。证明中附有鹤岗践行馆人美丽股东的汇款,其中有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票据复印件、人美丽项目介绍、美好生活会馆开业时优惠政策复印件、微信截图、光碟1张,被告提供的美好生活门店股东购买产品操作细则3份、美好生活门店股东会议纪要截图3页、股东信息登记卡1份、四川美好生活化妆品公司出具的证明4份、副总裁证明1份、原告与四川美好生活化妆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1份、被告与四川美好生活化妆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5份、光碟1张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毅力认为自己是消费者向五被告主张返还交付的产品及服务费22995元,因其没能提供证据证实所交款项由五被告占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毅力对被告万某某、佟淑云、赵彦辉、李桂香、赵亚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4.88元,减半收取287.44元,由原告于毅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宏

书记员: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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