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刘某某,司机,住隆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镇建设南路。
代表人车文增,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晓晖,该公司法律顾问,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某某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某某洋负担。
审判长:刘震宇
书记员:周静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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