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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与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1,男,200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达,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2,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于某3,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于某1诉被告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鉴定,因提交的材料不充足无法鉴定,现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待有充足证据后可另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于某1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于某1涛负担。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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