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1,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于某2,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巍,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3,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于某4,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1、于某2、于某3诉被告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某3于2017年11月28日、于某1、于某2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1、于某2、于某3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1、于某2、于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于某1、于某2、于某3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