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
常文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步某
张某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常文杰、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某。
被告张某。
原告于某诉被告步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步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步某负担。
审判长:李树强
书记员:高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