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甲
于某乙
孙风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于某丙
王某某
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孙鑫(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于某丁
于某戊
于某丁
原告于某甲,男,住天津市。
原告于某乙,男,住河北省沧州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丙,男,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王某某,女,住河北省沧州市,系被告于某丙之妻。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连勇、孙鑫,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丁,男,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于某戊,男,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某丁,男,住河北省沧州市,系被告于某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与被告于某戊、于某丙、王某某、于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甲、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二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甲、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王福霞
审判员:宫业胜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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