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中秋(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臣,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中秋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中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中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中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中秋负担。
审判员 周丽靖
书记员:任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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