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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某环保供水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环保供水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周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某环保供水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丛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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