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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君慧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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