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君慧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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