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
赵某某
赵某某
陈风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于某
、二审
赵某乙
赵某丙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二
再审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陈风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一审
被告、二审
被上诉人:赵某乙。
一审
被告、二审
被上诉人:赵某丙。
再审申请人赵某甲、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二终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某甲、赵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讼不成立,本案起诉时,被申请人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也未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无权代表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依法应驳回起诉。二、本案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法庭曾认定王某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不能参加诉讼,但允许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石家庄市青园街92号4号楼1单元102室的房款是再审申请人赵某甲单独缴纳,不应作为遗产范围进行分割。四、《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程序违法,而且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无、原判决遗漏再审申请人赵某甲提出的享有石家庄市青园街92号4号楼1单元102室所有权的请求。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其女儿王某代为行使并无不妥。被继承人赵志敏去世后,其遗产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再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原判决依法对各自应继承份额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河北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对本案房地产估价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评估,该公司特此向一审法院书写说明,再审申请人主张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其他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甲、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甲、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其女儿王某代为行使并无不妥。被继承人赵志敏去世后,其遗产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再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原判决依法对各自应继承份额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河北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对本案房地产估价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评估,该公司特此向一审法院书写说明,再审申请人主张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其他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甲、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甲、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学境
审判员:房利永
审判员:郭彦民
书记员:张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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