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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被告范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原告于某与被告范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范某某、张某某价值26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存款。现原告于某申请解除对被告范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260000.00元的查封,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被告范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260000.00元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某某、范某某银行存款260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李晓明人民陪审员毕江波

书记员:林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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