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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
赵志芳(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赵志芳,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于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志芳、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的礼金11000元,系其达到结婚目的而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解除婚约,被告所取得的11000元礼金已失去存在依据,应酌情予以返还。对于原告在交往过程给付被告的1000元、红色皮大衣、红皮包、给付被告两个弟弟的各200元,属于双方在交往过程的赠与,可不予返还。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于某人民币6000元。
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的礼金11000元,系其达到结婚目的而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解除婚约,被告所取得的11000元礼金已失去存在依据,应酌情予以返还。对于原告在交往过程给付被告的1000元、红色皮大衣、红皮包、给付被告两个弟弟的各200元,属于双方在交往过程的赠与,可不予返还。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于某人民币6000元。
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审判长:杨晓阁

书记员:赵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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