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殷俊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殷俊磊,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1、陈某、张某2、张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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