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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
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余某
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诉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润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建斌,被告余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约定的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约定的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闫润芳

书记员: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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