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福利,男,汉族。
被告绥化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晓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彬,男,汉族。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绥化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李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云龙、被告绥化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彬、被告李某某、被告李福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福利与原告于某某签订以木材换楼房合同,确定原告为建新学府嘉园提供木材,原告依约供给木材,被告李福利、李某某接受使用该木材,被告李某某、李福利为原告出具欠据,二被告应依约给付木材价款,未付,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三被告赔偿58597.00元,虽然被告绥化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楼票,但因被告李某某、李福利所使用的木材款没有达到该楼总价款,也没补交所差价款,该楼被售出,交付楼房无法实现,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李福利给付原告于某某木材款45097.00元;其中李某某承担43725.00元;李福利承担1372.00元。
二、李某某、李福利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加价20%,即李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43725*20%)8745.00元,李福利给付原告于某某(1372*20%)274.00元。
三、上述款项李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为52470.00元;李福利给付原告于某某1646.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8.00元,由原告承担982.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551.00元,被告李福利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海
书记员:朱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