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春芝,女,汉族嘉荫县村村民,现朝阳镇佛山楼5。
原告:苏秀某,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李彬,女,汉族,伊春市伊春区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辛佰庆,男,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张爱茹,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刘艳荣,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谷兰霞,女,汉族,嘉荫县教师,现朝阳镇。
原告:赵广娥,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李金花,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李金龙,男,汉族嘉荫县村村民,现朝阳镇。
原告:王彦哲,女,汉族,嘉荫县林业局职工,现朝阳镇。
原告:阎星生,男,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杨丛英,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原告:马日华,女,汉族,嘉荫县林业公安局职工,现朝阳镇。
原告:时忠菊,女汉族,嘉荫县联通公司职工,现朝阳镇。
诉讼代表人:于春芝,女,汉族嘉荫县村村民,现朝阳镇。
诉讼代表人:苏秀某,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居民,现朝阳镇。
诉讼代表人:时忠菊,女,汉族,嘉荫县联通公司职工,现朝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黑龙江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居民,现嘉荫县。
原告于春芝、苏秀某、李彬、辛佰庆、张爱茹、刘艳荣、谷兰霞、赵广娥、李金花、李金龙、王彦哲、阎星生、杨丛英、马日华、时忠菊诉被告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于春芝、苏秀某、时忠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于春芝、苏秀某、李彬、辛佰庆、张爱茹、刘艳荣、谷兰霞、赵广娥、李金花、李金龙、王彦哲、阎星生、杨丛英、马日华、时忠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某打开私自关闭的自来水总闸,恢复原告的正常用水。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3日,在一楼居住的被告张某某擅自将设在其室内的自来水主管道上的总闸关闭,导致原告等15户居民无法用水,不能正常生活。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停止侵害,打开自来水总闸,恢复原告等15户居民的正常用水,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辩论中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未经任何机关批准,擅自关闭自来水总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实施
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侵权,为此要求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打开擅自关闭的自来水总闸,恢复原告等15户居民正常用水,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行为。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关于老林业局家属楼15户居民自来水被关闭的诉求一份、嘉荫县公用事业管理站文件,嘉公用发(2018)号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2018年6月13日早8点30分左右,老林业局家属楼北楼一楼住户张某某在未与楼上15户商量也未经过任何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供给15户自来水的总闸关闭,造成15户居民无法正常生活的事实;老林业局家属楼北楼一楼住户张某某实施了私自将供给15户自来水的总闸关闭的侵权行为,造成楼上15户居民无法正常使用到自来水的的后果,日常生活无法进行。
证据二、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嘉荫县朝阳镇边防派出所证明、嘉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关于老林业局家属楼自来水水闸被一楼住户关停一事处理情况说明》、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居民会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老林业家属楼北楼一楼住户张某某在未与楼上15户商量也未经过任何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实施将供给15户自来水的总闸关闭;张某某私自实施将供给15户自来水的总闸关闭的侵权行为经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嘉荫县朝阳镇边防派出所、嘉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居委会单独或联合调解未果,张某某至今未将15户住户的自来水总闸打开供水的事实,张某某的侵权行为至今未停止,并处在实施的连续状态中。
证据三、嘉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嘉住建罚字(2018)第001号复印件一份,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份及照片四张,意在证明张某某已私自实施了将供给15户自来水的总闸关闭,造成自来水总闸至今处在未打开供水后果状态;15户自来水总闸至今未打开供水的事实,造成楼上15户居民无法正常使用到自来水的后果,并且目前处在临时外接自来水供水状态,日常生活无法进行。
被告张某某辩称:2016年6月,我们整栋楼自来水的主管道达到年限,已经漏水,我申请自来水公司,要求更换主管道,自来水公司也非常配合,我们整栋大楼没有球阀控制,然后我申请我们整栋楼更换球阀,都是我自己一个人掏的钱,一直到2018年相邻的15户居民都没有人掏钱,二楼住户经常跑水把我家泡坏,我去找他,二楼的业主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关闭自来水总闸的原因,在长达二年之久的时间里,没有一户相邻的居民交钱,这说明他们已经放弃自来水的饮用,这个整栋大楼的球阀、我们十五户一个半单元的主管道都是我自己掏的钱。
被告张某某在开庭前和庭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关于老林业局家属楼15户居民自来水被关闭的诉求一份、嘉荫县公用事业管理站文件,嘉公用发(2018)号复印件一份,被告张某某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信访局和公共事业局在分摊费用上,处理不公,有的摊200元,有的摊400元,有的还没有拿钱,而我需要摊900元,所以不接受这个调解处理结果。被告张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对自行维修自来水主管道和下排水主管道的维修费用,调解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侵权的方式来维权。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嘉荫县朝阳镇边防派出所证明、嘉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关于老林业局家属楼自来水水闸被一楼住户关停一事处理情况说明》、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居民会证明各一份,被告张某某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我关水闸,是因为长达两年之久,没有任何人交钱,他们说不知道,已经长达两年了,不是不知道,而是不想交钱,两年他们不交钱,这个东西就不属于他们了,当时我在做生意,我的时间和经历、金钱,都是有价值的。被告张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对自行维修自来水主管道和下排水主管道的维修费用,调解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侵权的方式来维权。3、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嘉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嘉住建罚字(2018)第001号复印件一份,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份及照片四张,被告张某某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是我家楼上的15户住户不掏钱,才造成的这种结果,信访局和公共事业局处理的结果我也不服。被告张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对自行维修自来水主管道和下排水主管道的维修费用,调解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侵权的方式来维权。本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老林业局家属楼北楼一楼住户张某某,因本单元自来水主管道年久失修,经常漏水,因此其请自来水公司进行了维修,更换了球阀,下排水主管道也进行了维修,维修后,因维修所支出的费用的分摊问题与相邻的15户居民发生争议,一直到2018年上半年维修费用分摊的问题也没有解决。2018年6月13日早8点30分左右,被告张某某在未经过任何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设在其室内自来水主管道上的总闸关闭,造成楼上相邻的15户居民无法使用到自来水,无法正常生活。后虽经多个部门进行调解,但被告张某某因其对自行维修自来水主管道和下排水主管道所支出的费用分摊方案不同意,拒绝接受集资款,拒绝打开自来水总闸。现在楼上相邻的15户居民只能通过临时外接的自来水水管用水。2018年7月18日,嘉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据《黑龙江省实施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对被告张某某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张某某因其对自行维修自来水主管道和下排水主管道所支出的费用与相邻的15户居民分摊方案意见不统一,擅自关闭自来水总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实施
办法》的规定,侵犯了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张某某停止侵害、打开擅自关闭的自来水总闸,恢复原告正常使用自来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等15户居民在长达二年之久的时间里不分摊维修费用,是放弃了自来水使用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等15户居民,不分摊维修费用,其有权关闭自来水总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综上所述,被告张某某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打开其擅自关闭的自来水总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权》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
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零时起,被告张某某打开其擅自关闭的自来水总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俊芳
书记员: 王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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