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生社区。
被告:陈林某,男,汉族,住兰西县新立社区。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住兰西县新立社区。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兰西县新安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林某、潘某某、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林某、潘某某、尹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0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柱 审 判 员 孙继光 人民陪审员 王志威
法官助理岳胜男 书记员赵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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