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六分厂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弛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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